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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时间:2015/3/19 17:04:23 编辑:农大设计院 标签:勘察设计研究院

    关键词:背景

    工程监理制度推行以来,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理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尤其是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自201410月起,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六项规定,总结提炼了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六项责任,明确落实了项目总监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六项规定的制定和出台,将法律法规对项目总监的法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从制度建设层面为项目总监职责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增强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质量安全措施管理,提升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项目总监

    ■定义

    2014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总监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度,六项规定明确提出了项目总监负责制,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明确了项目总监的概念,即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二是提出了项目总监任职的两个条件,即项目总监必须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且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职责

    一是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例如,第三条规定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第六条规定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总监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第二条规定项目总监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第三条规定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第五条规定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六条规定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权力

    明确赋予项目总监签发暂停令的权力,即第四条规定了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此外,项目总监是现场监督的监理单位实际责任人,为切实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对于其发现的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赋予了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力。例如,第二条规定了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有权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条规定了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关键词:行政处罚

    明确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处罚,一是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例如,项目总监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停止执业3个月到5年或者终身不予注册执业。二是罚款等经济处罚。例如项目总监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项目总监在执业过程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政府监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第五条明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二是依法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罚或处理;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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