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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时间:2015/3/19 17:06:30 编辑:农大设计院 标签:勘察设计研究院

    关键词: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2014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两年行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和落实到具体人。为了强化对个人质量责任的落实,制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人,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二是建立了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三项制度。三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还专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了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质量安全责任,系统地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内容,深入分析目前质量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多次座谈讨论,并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关键词:特点

    一是责任到人。在强调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同时,突出将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其在工作管理、成果质量、后期服务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依法依规。这两项规定都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制定的,符合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主旨,相关的处罚规定完全遵守了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是结合实际。这两项规定是基于较为充分的调研,认真研究了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注册执业制度、勘察设计企业的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和项目管理模式,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严肃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并记入不良记录,充分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关键词:内容

    第一是任职资格问题。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之前,已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提出相关要求,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仍有为数不少的不符合条件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现象。

    为严格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进一步落实注册执业制度,规定要求,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注:依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其他专业,如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勘察项目负责人可由勘察单位根据规定选派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注: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二是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如部分市政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可由设计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授权任命。

    第二是对项目团队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保证。勘察设计是智力密集型、人才密集型工作,勘察设计项目团队素质能力是决定勘察设计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保证勘察设计项目团队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规定要求,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特别是勘察现场工作人员,如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必须符合专业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后方可上岗。

    第三是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但违反前期规划和项目审批文件、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文件未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要求,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这是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最根本的质量安全责任之一,也是重点监管的内容。

    第四是保障现场安全生产。在这方面,勘察和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不尽相同。勘察由于要到现场进行钻探、测试等工作,因此要求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避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现场设施等遭到破坏。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而设计是为施工现场提供指导,因此从提前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五是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这是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最核心的质量安全责任。由于勘察资料成果主要分为原始资料和勘察成果文件。而原始资料的真实准确是成果质量的基础。因此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针对设计项目包含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不同专业的特点,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第六是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勘察设计后期服务工作是指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后,为配合施工和运营等阶段工作,解决出现问题所提供的后续服务。后期服务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规定要求,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及时解决后续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组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措施。

    第七是做好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及时将资料成果归档保存,具体包括勘察纲要、现场记录、试验资料、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计算书等。

    关键词:落实

    第一是政府层面。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这两项规定。严格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宣传贯彻和培训,在行业内整体形成保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建设百年工程的精品意识。

    第二是勘察设计单位层面。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遴选符合条件、富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质量管控体系和项目管理模式,尤其是在人权、财权和物权等方面给项目负责人以充分的支持,以适应新要求。

    第三是项目负责人层面。现在质量安全的担子有很重的一块压在项目负责人身上,项目负责人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自身的质量安全责任,尽职尽责,组织好、管理好项目的人、财、物,协调好项目内外部关系,保证工作和成果质量,为提高我国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处罚

    以前在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规定,这次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进行了明确。

    例如,如果发现勘察项目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勘察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处以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对勘察项目负责人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各地也可根据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相关的处罚规定,以便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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